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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買房定居後的農村宅基地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城市戶口不能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耕地承包權。但這種定義關系是根據戶籍的遷移關系和時間來確定的,所以不能用壹句話概括,只能分情況。第壹種情況:農村戶口未全部遷入城市,但仍有壹個或壹個以上戶口的,不影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承包期內耕地使用權。壹般來說,農村宅基地是壹戶壹宅,原則上是壹戶壹宅。如果個人戶口遷出,但妻子或父母的戶口仍在農村,那麽他們當然可以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農村承包地也是以戶為單位的。合同期內戶口遷出的,合同期內遵循減人增人的原則。所以,即使他們搬出去了,他們的家庭仍然可以耕種和使用。第二種情況:全家遷入小城鎮,而不是大城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國家現在非常鼓勵城鎮化,也就是說如果全家遷入縣級以下城鎮,允許在承包期內繼承和保留土地承包權,而宅基地,屬於私有財產,當然可以繼續使用。第三種情況,全家把戶口遷到城裏,變成了非農業戶口。按照土地承包法,承包的耕地、草地要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當然會給壹些補償。農村宅基地暫時不收回,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直至房屋自然倒塌。這裏要註意的是,農村的房子在此期間是不能翻新、改建、維修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法律客觀性:

農民買賣房屋或繼承房屋時,房屋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就會發生轉移,即由房屋的原所有人轉移給買受人或繼承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合法轉讓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根據這壹規定,農民因買賣、繼承房屋而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來說,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後,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頒發加蓋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新土地證。《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適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為個人使用,即公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因此,公民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由居民和村民使用,包括宅基地和庭院用地,並將長期保持不變。宅基地所有權與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相分離。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有房屋所有權屬於私有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但公民繼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只是國家行政法規的具體執行,不是繼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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