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途徑:訴訟救濟又稱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某壹特定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糾紛作出公正處理,為相對人提供救濟的行為。
2.非訴訟渠道:行政救濟渠道,主要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其他救濟渠道主要是指通過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或民眾的救濟渠道。
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是救濟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原因如下:
1,教育的法律救濟是指通過壹定的程序和渠道對教育法律糾紛進行裁判,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法律救濟;
2.從教育法律救濟的概念來看,法律救濟是權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教育領域使用的主要法律救濟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具體內容包括:
1.教育申訴制度: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並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教師不服學校處分,認為處分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教育申訴;
2.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原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教育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受教育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但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由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4.教育行政賠償。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由國家給予賠償;
5.教育民事訴訟。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六十六條
在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