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對誌願服務活動缺乏認可和理解。根據抽樣調查,14.7%的誌願者反映在誌願服務活動中受到過精神傷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眾對誌願者和誌願活動的了解還很缺乏,對誌願服務的行為不能理解;不尊重誌願者的動機、勞動和價值。在實踐中,我們也看到校內外普遍不明確誌願服務的定義和內涵,往往是誌願服務組織暫時“窮”,誌願者被視為廉價勞動力,使得很多誌願活動成為壹種組織行為而非自願參與行為。
2.誌願服務的管理和制度建設有待加強。壹是誌願服務的社會定位、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形式以及權利義務關系都缺乏有效的界定和管理。二是誌願服務的保障機制還不完善。誌願服務是壹種誌願服務,本身沒有獲得任何經濟利益。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青年誌願者的組織、培訓、宣傳、獎勵都需要壹定的費用,而且完全依靠法律。保障機制的缺失導致青年誌願者行動的法律地位不明確。許多問題,如青年誌願者的構成,他們的權利和義務,行動的範圍和形式,青年誌願者組織,青年誌願者,青年誌願者組織及其客戶之間的關系,都缺乏法律定義。由於從中央到地方缺乏壹套相應的法律保障,青年誌願者無法準確定位自己,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也影響了高校青年誌願者參與行動的積極性。第三,誌願服務的激勵機制還不到位。從某種意義上說,誌願服務是不可能進行物質激勵的,所以精神激勵很重要,但在現實生活中,誌願者不僅不能得到物質上的滿足,精神上的滿足也很難達到。誌願服務作為壹種社會活動,僅僅依靠誌願者的主觀能動性是遠遠不夠的。有必要建立壹種機制,確保誌願精神在社會上代代相傳。
3.誌願服務組織自身建設存在問題。首先,盡管高校參與誌願服務的學生人數眾多,但統壹管理和協調不夠,缺乏有效的指導和培訓,使得誌願者水平參差不齊,很多誌願服務活動停留在自發階段而非自覺階段;其次,由於專業技能的限制,高質量、精準化、專業化的專業誌願服務還不夠,使得大學生誌願者的活動特點不明確;再次,壹些誌願服務流於形式,為了名氣、名氣、宣傳等參加活動,嚴重影響誌願者形象。壹些原本善意的幫助,最終變成了受援單位的麻煩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