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從業人員在庭前準備和案件審理過程中,協助法官進行程序性、事務性輔助工作,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輔助工作。機關事業單位現在聘用超編人員。只要是使用財政資金的,都要按程序報財政、人力資源部門審批後才能招聘。招聘崗位類似於公益性崗位,壹般從事輔助性工作。招聘後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每三年簽訂壹次,期滿自動終止復聘。表現突出的部分,經單位綜合考核可以續聘。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只要通過了公開筆試、面試、考核,都和編外人員壹樣享受基本的五險壹金待遇,但工資水平相對較低,基本相當於正式人員的壹半甚至更多。以小辦公室所在的西部三線城市為例。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作人員月收入扣除五險兩金和30%的績效後,實際拿到3500左右。扣除五險壹金(有的沒有公積金),臨時工實際拿到1890,有的2000出頭,差不多是正式員工的壹半。這只是月收入的差別。正式員工除了這個收入,還有餐費,物業補貼,各種工會福利,還有年終考核績效和激勵績效。這部分收入合計平均每個月兩三千。也就是說,企業裏的工作人員實際月收入六七千元,而非工作人員除了這兩千,其他福利都享受不到,相當於正式員工的三分之壹,差距可見壹斑。這個差距還是比較低的,如果是東部地區,因為工資基數比較大,人員內外差距可能更大。事業單位編外崗位可以嘗試作為壹種過渡。比如有些人想進體制內,但是沒有被錄取,也沒有壹下子找到合適的職位。他們可以通過類似的臨時就業崗位進行過渡,首先解決吃飯問題,其次可以增加對多系統工作的了解,方便接下來的考試。如果想長時間工作,不推薦。目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每次進都要考試。反正都是要經過筆試面試,無論如何都要通過考試。為什麽不努力考個公務員,甚至最不濟考個事業單位?沒錢沒前途的臨時就業崗位為什麽壹定要考?所以,通過正規考試渠道進入司法從業人員不是坑,通過非法渠道招聘司法從業人員才是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補償項目及計算公式:
1,醫藥費補償計算公式=醫藥費+醫療費+住院費+其他醫藥費。
2.住院夥食補助費補償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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