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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曝光算不算侵權?

實名曝光視為侵權,解決方法如下: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姓名屬於個人信息,個人信息的私密性受隱私權相關規定的約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披露或者公開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2.在網絡或者公共場所非法曝光實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和發布者溝通刪除。如果發布者拒絕刪除,妳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判斷名稱是否侵權的方法如下: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導致權利沖突,雖然有壹些偶然的巧合,但在很多情況下,仍然是壹方惡意搭便車獲取不正當利益所致。因此,侵權判定需要審查被告的主觀過錯和主觀惡意;

2、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並造成當事人所經營的商品、服務與服務之間的混淆,商品與服務相同或者近似,並造成混淆和誤解,也是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構成的重要因素。判斷時,不僅要比較爭議的主要部分,還要判斷整體;

3.標誌應該有壹定的獨特性。如果是普通經營者和普通消費者普遍認可的通用名稱,壹方不享有專用權,也不能排除其他經營者的合法使用。

綜上所述,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是違法的,是壹種侵犯他人私生活、泄露他人隱私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991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992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和繼承。

第993條

民事主體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稱、肖像等。,但法律或其性質不允許的除外。

第999條

為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頭銜、肖像和個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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