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合同時應註意的事項如下:
1,註意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壹致;
2.註意每件物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各種商品,但在合同中只明確了各種商品的總價,而沒有明確每種商品的具體單價,壹旦合同部分履行,就很難確定壹些未履行商品的價格;
3.確定管轄法院。現在有些案件往往在訴訟管轄上耗費時間和精力;
4.註意用詞嚴謹。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或多義詞。
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本合同壹般由甲方造成,原因如下:
1.壹般來說,甲方是指提出目標的壹方,在合同起草過程中,主要是提出要達到什麽目標,是合同的主導方。
2.壹般來說,甲方是投資方或被投資方,即經營主體,處於支配地位,以投資方為市場主體或主導市場為甲方市場。
3.乙方壹般是勞務提供者,即負責實現目標的主體。
4.供電公司與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企業為甲方,供電公司為乙方;裝修公司與租戶簽訂合同,租戶為甲方,裝修公司為乙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