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訊問屬於偵查程序,也說明當事人的行為尚不構成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要件。結案的話會書面通知,建議不要亂跑,隨時等待公安機關的通知或者傳喚。如果嫌疑人超過壹個月沒有通知,不代表沒有問題。建議保持手機開著,保證隨叫隨到。
訊問的基本特征如下:(1)外在表現為直接攻擊的形式。(2)大多數案件都有明顯的犯罪現場。(3)案件的因果聯系復雜多樣。(4)案件的形成具有階段性和突發性。訊問筆錄與訊問筆錄的區別: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證據性文書,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辯解以及依法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的情況。訊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認定和確認其他證據的依據。它具有為偵查人員提供偵查線索的功能,使其能夠全面了解案情,收集證據。訊問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同的用語針對不同的主體。不管是訊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只要沒有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筆錄只是偵查資料,不會立案。如果案件成立,將作為證據材料歸檔。換句話說,對未來是否有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場所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