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指交通事故造成的治療費用和不可避免的治療費用。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2.傷殘賠償標準
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0%×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3.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4.誤工費補償標準。
我的日工資×曠工天數
其中,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5.護理費補償標準
日護理費(護理人員日工資或當地同級護理人員報酬)×需要護理天數×護理人員人數。
其中,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
6.住院夥食補助補償標準
地方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7.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根據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意見,確定量×加強營養天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8.被贍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
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擬養年限×擬養人數×10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9.交通費用補償標準
合理的運輸費用應以發票計算。
10.鑒定費補償標準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用憑發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