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文物借展的法律規定

文物借展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壹、立案主體。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要借用館藏壹級文物的,出借單位應當向國家文物局提交備案報告及相關材料,並抄送省級文物部門。二、備案材料。館藏壹級文物借展備案報告(附件包括借展協議、借展文物安全方案、文物專家鑒定意見)和館藏壹級文物借展備案表應加蓋借展單位公章。第三,投稿方式。請將上述材料的紙質版發送至國家文物局,紙質版和電子版的標題應壹致,如“(出借單位)關於將館藏文物出借給(借用單位)參加(展覽名稱)的備案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文物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文物保護單位。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

第四條文物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獲得的文物:

(壹)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的;

(三)脫離文物拍賣的拍賣業務;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被依法交換或者轉讓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 上一篇:為什麽要編纂?
  • 下一篇: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