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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編纂?

法典化的原因:法典化從鍛造統壹法律秩序的客觀需要出發,進而塑造中國的正統與治理,在儒家思想的歷史場景下重述和傳承儒家聖賢的經典。

魏晉法典自誕生以來,在中國古代就受到追捧,被寄予厚望:法典要完備;要充分借鑒前王先賢的治理經驗,考慮得失,融會貫通;既要符合自然規律,又要符合人情,這就足夠後人學習了。

法典不僅是成文法的高級形式,而且被視為正統的必要象征、治國之道的必要組成和先賢理想的載體。它兼具法律、政治和文化內涵,寄托了中華民族先輩們追求聖賢之路、謀求長治久安的理想和期望。

中國法律體系是以法典為主導的成文法體系。中華民族的祖先對法典有著深厚的情結和情感,“法典化”構成了中國法律史上悠久的傳統。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法典化,既是國際潮流影響的結果,也是本土傳統從更深層面的延續和展現。

“法典化”鍛造統壹的法律秩序

在法的價值體系中,秩序價值是壹種基本價值,是法的其他價值實現的前提。

在打造統壹的法律秩序方面,清晰、普遍、規範的成文法比零散的判例法更具優勢。在《牛津法律詞典》中,英國學者大衛·m·沃克(David M. Walker)認為,在取消或廢除現有的沖突規則方面,在確立很少或沒有法律規範的領域的權力方面,在可預見的情況發生之前作出法律規定方面,成文法無疑優於其他法律淵源。

法典作為成文法的高級形式,具有科學性、系統性、確定性和壹致性。與普通成文法相比,其統壹步伐、統壹行動的特點更加明顯,能夠達到統壹國家法制的目的。

通過編纂法典來鍛造統壹的法律秩序是“法典化”的首要價值,正如法國學者勒內·戴維所指出的:“編纂法典的原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是人們有明確制定法律和保持整個國家法律統壹的願望。”

中國古代“法典化”的開啟是基於對統壹法律秩序的需求。自秦漢以來,統壹的中央集權國家相繼建立,中央集權國家統壹治理的需要,軍刑、錢谷等行政事務的日益復雜和專業化,以及治理方式由“禮治”向“法治”的轉變,導致了成文法的大量產生。

但隨著成文法律數量的爆炸式增長,“自書者分不清”,“自學者不知所措”(刑法史)。

成文法的多種多樣,削弱了成文法的普遍性、開放性、準確性、客觀性等優勢,不利於形成統壹的法律秩序,不利於統壹國家的集中控制和統壹治理,“郡國使用者反駁,或罪有別”,“秘而不宣,奸而不止,刑而寬,民而越窘”(《漢書刑法誌》)。

只有在刪除和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規範性、邏輯性和確定性更強的法典,以滿足在統壹的國家中鍛造預期的、可控的、統壹的法律秩序的需要。魏晉時期編纂的法規典旨在通過“清約”、“寬簡”、“疏而不漏”的法典來達到這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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