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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和拆遷補償壹樣嗎?

拆遷補償不壹樣。拆遷補償主要指房屋征收補償,主要適用於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搬遷是壹項政策,適用的程序和法律規定並不完全相同。拆遷和搬遷的區別如下:

1,補償性質不同,拆遷有壹些經濟補償,但不壹定是動遷。涉及政策行為的搬遷有經濟補償,但涉及個人行為的搬遷沒有經濟補償;

2、所有權性質不同,拆遷屬於國有土地性質。搬遷時,宅基地屬於村集體,屬於集體土地使用性質。但也有房屋不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宅基地還是屬於農民的。

首先,拆除過程如下:

1,調查核實。收到征地批復後,拆遷人應先去派出所、房管所抄取征地範圍內的人口、房產,按表格逐壹登記,並進行現場核實;

2.做出收藏決定。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3.發布征集公告。征收決定壹經作出,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同時做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並做出評估報告;

5.簽署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安置補償的規定,在自願、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

6、實施拆遷。拆遷結束後,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範圍和期限內及時拆除騰空的房屋。

二、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壹般來說,拆遷和搬遷的區別在於補償的性質和性質的歸屬。拆遷主要是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搬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並補償其損失的法律行為。如果搬遷是政府的行為造成的,可以等同於拆遷;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搬家,和拆遷沒有關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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