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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需要哪些法律程序?

壹、傷殘鑒定在哪裏做?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當事人壹般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和指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

司法鑒定機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國家標準,對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當事人收到傷殘鑒定結論後,應當根據傷殘等級與加害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傷殘鑒定結論由委托機構(如公安機關、法院、律師事務所)收集。

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相關鑒定費用(如咨詢費、鑒定費等)由異議方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二、傷殘鑒定的程序是什麽?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應當由法醫進行;沒有醫療救治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實施;傷情復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委托其他專業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具體操作:

(壹)交通事故當事人處理結束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壹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號碼等。)、殘疾及治療情況(傷情鑒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申請人及申請日期。

(二)受傷人員必須在治療結束後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受傷人員在15日內未申請傷殘評定的,視為放棄領取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和傷殘器具費的權利。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評定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治療結束為依據。

(4)當事人在接受傷殘評定後,對評定結果不滿意的,須在接受評定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認可後方可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未申請復評的,復評生效,以後再申請復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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