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住院費用,已購買保險的由保險承擔,未購買保險的由公司直接支付。但實際操作中,壹般都是先由個人繳納,再進行工傷認定。最後由公司或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工傷住院治療期間,按照規定發放住院夥食補助費。對在統籌地區就醫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住院夥食補助。對經批準同意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根據工傷保險規定,職工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護理費,由單位解決。如何解決,單位可以派工作人員看護或者聘請員工看護,或者和家屬協商由家屬看護。沒有具體標準,護理費可以協商解決。不是發給傷者本人,而是發給護理人員,與傷者無關。工傷職工需要停工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帶薪停工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指派專人照顧。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上年度1名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護理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十二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