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菜霸”、“街霸”、“城霸”等各種惡勢力,霸占各類農貿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聚眾鬧事,侵害群眾利益;
3、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倉儲物流等領域。、接手項目、強制債權、惡意投標、強迫交易、非法壟斷經營、收取“保護費”、破壞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
4.群眾反映強烈、涉嫌高利貸非法討債、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恐嚇等手段暴力討債或插手經濟糾紛的“討債公司”、“地下警察部隊”、“職業醫鬧”等惡勢力;
5、在農村、郊區、居民小區、娛樂場所,有組織地從事“黃、賭、毒、槍”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秩序的惡勢力;
6.私挖濫采礦產資源和組織漁船越界捕撈的違法行為,以及灘塗文化中土地劃界、碼頭“剝皮”滋生的礦霸、船霸、漁霸等流氓惡勢力;
7.黑惡勢力控制的黑導遊,以及強迫買賣、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8.高薪招募船員實施欺騙、敲詐勒索、強迫勞動等違法犯罪活動;
9.拉幫結派、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欺行霸市等擾亂壹方秩序的團夥勢力,具有惡勢力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