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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如下:

《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明確指出,當國家、公共利益、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如果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實施防衛行為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雖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法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特別是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如果采取的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亡的,不認為是防衛過當,仍認為是正當防衛,實施防衛行為的人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適用條件:

1,防衛的對象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

2.必須針對實際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抗辯;

3.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綜上,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國家、公共利益、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實行正當防衛的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些條款為個人提供了法律保護,並明確規定了自衛的範圍和限度。正當防衛的適用條件包括防衛對象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防衛必須是針對實際發生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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