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壹條* *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徇私舞弊,拒不移交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百零四條*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