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現已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要件:
1,主體資格;
2.犯罪對象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者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3.客觀上實施了銷售或者非法提供的行為;
4、違反國家規定的;
5.情節嚴重的;
6.行為人主觀故意。
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征;或者壹旦獲得和使用,它就是專有的。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和指紋,後者如身份證號和家庭住址;
2.它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著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是他們的權利。如果被泄露並被他人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被侵權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是基於信息所有人的請求。除非是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披露或者獲取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