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在合同生效前具備什麽條件?
作為使合同生效的承諾,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必要條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要約由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定的交易對手。受要約人有權作出承諾,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作出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無權作出承諾。因此,第三人的承諾不是承諾,只能視為對要約人的要約。如果合同建議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如果合同建議可以構成要約,不特定的人的任何人都可以作出承諾。但事實上,最終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做出承諾。例如,懸賞廣告。
2.承諾應當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當然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未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所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壹致。這是承諾的核心要素,必須是對要約的完全和簡單的同意。因為如果受要約人要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否則要約人可能會拒絕要約人,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約人在承諾中擴大、限制或者變更要約內容的,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五條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期滿”,包括本數;所謂的“不滿意”、“超過”、“超越”都不包括這個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
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之日。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到期前郵寄的不算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