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農村房屋所有人向政府部門提出確認申請。
2.接受。政府部門受理村民申請,對房屋進行調查,看是否符合建房的相關規定,然後安排人員進行實地勘察,看宅基地面積是否超過規定面積,有無糾紛。
3.復習。對沒有問題的農村房屋的調查和勘測進行了審查和批準。
4.公告。在公告欄上公布,看其他村民有無異議,無異議者符合要求;
5.註冊。對需要確權的農村房屋進行登記。
6.認證。農村持上述證明材料到當地房產局辦理農村房屋登記手續,繳納相關費用,發放農村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房屋權屬確認需準備的材料:
1,報名申請。需要辦理農村房屋登記,準備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準備好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
3、宅基地使用權或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證明。建房時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村委會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4、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在農村建房前申請審批時,有關部門核發的符合城鄉規劃和發展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5、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申請建房時,相關工作人員應對房屋測繪報告或平面設計圖進行實地測量,看占用面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6.其他必要的材料。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的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定。土地登記信息可以公開查詢。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權屬證書,確認權屬。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統壹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並負責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未利用土地的,只報批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征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在被征用土地的鄉(鎮)或者村公布征地機關、批準文號、用途、征用土地的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時限。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