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具有獲取金錢的目的。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
(2)參與賭博的數額和次數。
有的親戚朋友鄰居偶爾賭博,有贏有輸,但不多;有些人經常壹起賭博,但涉及的金額很少,賭徒也不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鋪張浪費。這可以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應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是賭徒、賭客、賭場老板或壹般賭博人群。
賭客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他們為賭博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我從中獲利。參賭者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可能是壹個人,也可能是多人。賭徒是個愛賭博的人,即賭博收入是他生活或奢侈的主要來源。
(四)參賭人員的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村民等熟人,或者壹些老年人,壹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除非參與賭博的金額非常大,否則經常舉辦賭博,嚴重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擴展數據:
在平時,聚眾打牌賭博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疫情期間,聚眾打牌賭博也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如果在疫區旅遊,聚眾打牌賭博,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輕則行政拘留,重則故意犯罪,後果嚴重,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