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具備以下四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素,才能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即行為人侵害了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和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2.損害必須是非法的。
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3.演員有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所謂故意的精神狀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所謂過失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在本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因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未能避免,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前者決定後者的發生,後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壹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秩序,損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