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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什麽時候開庭?

法律分析:1,簡易審判(案情簡單,爭議不大)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給對方15日答復,到期後可以開庭,3個月內結案。

2.普通程序審理(案情復雜、爭議較大或案件標的有爭議、影響較廣)必須在立案後5日內送達對方,給予對方15日的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答辯期15日可覆蓋)。舉證期滿後可以開庭,6個月內結案。如果案情特別復雜,可以向我院院長申請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判。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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