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房屋租賃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4、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法律客觀性:
房屋租賃登記有哪些證明材料:1。房屋租賃出租人應交驗的相關文件(1)租賃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二)出租人的身份證明;(3)房屋租賃* * *如有房屋,須有* * *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托;(四)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必須有房屋所有權人委托的書面證明;(五)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死亡,房屋合法繼承人必須有完成財產繼承和轉移的證明。其中,將私有住宅房屋出租給境內外來務工人員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核準核發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非出口租賃地塊上的房屋出租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還應提交市房地局或浦東新區國土資源管理局批準的對外租賃申請表;抵押房屋出租的,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二、房屋租賃承租人應提交的相關證件(1)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二)本市職工和居民,須有工作單位或住宅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3)外來務工人員、臨時工及其他外地人員來滬,須有本市用人單位證明或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四)房屋租賃單位(含外資企業)需出租私房作住宅用的,須有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外地駐滬機構還需經本市經濟協作辦批準進入本市的證明,區房管局、縣房管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所)出租私房的批準和工商登記註冊證明;(五)外國居民須提交其護照或回國證明;(六)駐本市的外國或港澳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要租用私有房屋的。除了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代為出租。如果是外國駐滬領事館出租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上海市特種房屋管理部門代為出租。(七)屬於外國、港澳企業駐上海代表機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上海房地產交易所租賃。必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法律資格證書。(五)外國居民須提交其護照或回國證明;(六)駐本市的外國或港澳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要租用私有房屋的。除了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代為出租。如果是外國駐滬領事館出租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上海市特種房屋管理部門代為出租。(七)屬於外國、港澳企業駐上海代表機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上海房地產交易所租賃。必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法律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