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