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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範圍

主要包括經濟困難、合理請求和事實依據,案件屬於法律援助範圍。

壹、法律援助的條件

1.經濟困難:這是獲得法律援助的首要條件。經濟困難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法律援助的需要確定並公布。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確認。

2.有合理請求和事實依據:申請人需要向法律援助機構表明其有必要、合理的法律援助請求,且該請求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3.案件屬於法律援助範圍:法律援助並不適用於所有案件,只有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案件,申請人才能獲得法律援助。

第二,法律援助的範圍

1.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等。

2.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總而言之:

法律援助的條件主要包括經濟困難、合理請求和事實依據,案件屬於法律援助範圍。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免費法律服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10條規定: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22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的被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25條規定:

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辦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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