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者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投標擔保包括兩種方式:
1.壹種方式是由專業擔保機構提供投標保函。出現下列情況,專業擔保機構將按合同規定的投標擔保金額對業主進行補償: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屆滿前取消投標;中標人未能或拒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規定的履約擔保;中標人拒絕在規定時間內與業主簽訂合同。
2.此外,投標前,投標人按要求直接向業主繳納投標保證金,以確保壹旦中標,將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如果投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業主將取消中標資格,並沒收投標保證金。因為這種做法只涉及業主和承包商,不涉及第三方擔保人提供擔保,所以不能視為嚴格的投標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