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其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操辦喪事的,可根據距離給予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差旅費由員工自行承擔。
當雇員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他/她有權享受喪假。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離開;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3.戶口本或親屬關系證明。
喪假的請假手續按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辦理。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提交其親屬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原則上員工應當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根據具體情況,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
規定的喪假時間是1 ~ 3天。職工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直系親屬死亡的,本市可請3天喪假;省裏可以請5天喪假;其他省份可以請7天喪假;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嶽父母、公婆去世,市裏可以請2天喪假;省內可請喪假4天;其他省份可以請6天喪假。
職工喪假的具體操作,請參照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旅遊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法律規定:
1.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2.如果職工結婚時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其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距離給予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差旅費由員工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婚喪假和探親假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
第二條員工結婚時不在同壹工作地點;外地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需到外地料理喪事,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壹次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