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補充協議,或稱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現有合同而言的,補充協議是通過協議來補充現有合同的漏洞。
所以現有的合同和補充協議是主從關系。現有合同為主合同,補充協議為從合同。作為主合同的現有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基礎,或者不受補充協議的限制而獨立存在。相反,補充協議必須以現有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能獨立存在。
合同簽訂後,在合同中,對履行費用的負擔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對合同作出補充約定;對補充協議有爭議,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有關條款或者壹般交易慣例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履行費用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第六十壹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分析: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即已成立的合同的部分變更、補充或全部解除。合同壹方因任何原因需要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即隨著雙方達成新的協議,原舊協議變更或解除。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仍按原合同形式辦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的修改需要雙方協商壹致,否則修改無效。同時,如果合同修改內容真實,雙方無異議,修改後的合同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在需要修改已簽合同的條款,需要雙方簽字人到場修改所有合同內容。所有修改必須加蓋合同業主的印章或手印,以確保修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包商或合同未能做到這壹點,修改可能被視為無效。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可能因某些原因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如對原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部分進行澄清和細化,或在合同履行中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或變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變更就是合同的變更。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變更的前提和基礎。合同變更應當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合同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調整,但不破壞原合同。合同的變更不僅可以是標的物的變更,還可以是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或者方式、擔保方式、違約責任或者爭議解決方式的變更。當然,合同主體也可以變更,但規定的合同變更僅指除合同主體以外的其他內容的變更,即狹義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具體來說,合同是雙方的協議,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那麽,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壹原則,合同只有經當事人協商壹致才能變更。同時也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是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結果,所以合同的變更也應遵循這壹原則,只有當事人協商壹致才能變更合同。同時也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所以簽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修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