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原則是環境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是指在自然環境資源保護領域,公民有權參與並平等開展環境立法、決策、執法和司法等壹切與環境權益相關的活動。公眾參與原則是環境民主、環境法治和環境正義等基本環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對於監督政府守法、保證環境法的良好實施和促進環境保護活動的開展具有重要意義。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已成為許多西方國家環境法中的壹項重要制度。比如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頒布的《清潔空氣法》和《清潔水法》就對公眾參與制度做了詳細的規定。在國際環境立法方面,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裏約宣言》明確規定:“最好在全體公民的參與下,在相關層面處理環境問題。每個人都應該有適當的機會獲得公共當局掌握的關於環境的信息,包括關於其社區中危險物質和活動的信息,並應該有機會參與各種決策過程。各國應通過廣泛提供信息,促進和鼓勵公眾意識和參與。”公眾參與原則也是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國務院65438+1996年8月公布的《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幹問題的決定》強調:“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這壹規定表明了中國政府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態度和政策。公眾參與作為壹項具體的法律要求,最早出現在國務院1998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並在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得到進壹步明確。2006年2月14日,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使公眾參與原則的實施有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全文分為五個部分。第壹章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原則的理論基礎。第二章介紹了公眾參與原則的法律價值。第三章介紹公眾參與原則在環境保護法中的體現。第四章論述了我國環境法中公眾參與原則的規定及其不足。第五章主要論述了完善我國環境法中公眾參與原則的措施
上一篇: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有哪些?下一篇: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了最新的建議。妳認為家庭教育應該受到法律的幹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