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資綜合補貼政策:中央財政繼續對種糧農民實施農資綜合補貼,補貼資金總額為1,076,5438+0億。
3.良種補貼政策:中央財政安排203.5億元用於農作物良種補貼。
4.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全國所有農業縣(場)均實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補貼機具種類為11,43個子類,137項。
5.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掛鉤,同步實施。
6.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政策:將補貼234億元支持適度規模經營,重點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
7.小麥、稻谷收購價格政策:保護農民利益,防止“賤糧傷農”保持2015水平不變。
8.產糧(產油)縣獎勵政策:中央財政安排產糧(產油)縣獎勵資金35654.38+億元,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用於支持本省糧食生產和產業發展。
9.豬縣獎勵政策:對養豬場、圈舍改造、良種引進、糞汙處理給予35億元補貼。
10,農產品目標價格政策:積極探索糧食、生豬等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試點,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貸款試點。
11.蔬菜、水果、茶葉標準化建設政策:建設壹批種植規模化、生產標準化、銷售品牌化的蔬菜、水果、茶葉標準化示範區。
12、防災減災關鍵技術補助:中央財政安排農業防災減災技術補助,實現主產省“壹噴三防”全覆蓋。
13.測土配方施肥補貼政策:中央財政繼續投入7億元,進壹步推進測土配方施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的要求。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