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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區別

基本法與壹般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其制定機構、內容和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情況:

1,不同機構。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主要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如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國家機構組織法等。壹般法律由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其調整範圍和內容相對具體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2.內容不壹樣。基本法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如憲法規定的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壹般法側重於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或其內容的壹個方面。

3.法律效果不壹樣。《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壹切法律均不得與之相抵觸;壹般法的法律效力低於基本法,但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的作用:

1,在組織國家政權中的作用。根據憲法規定,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組成的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其他重要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

2、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上述規定為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最基本的憲法基礎。

3、在維護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中的作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此外,憲法序言確認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內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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