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10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6月5438+08日介紹:家庭教育法初稿規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則、政府推進家庭教育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二是明確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村(居)委會、學校等主體在推進家庭教育中的責任和義務。三是規定了家庭教育幹預制度,明確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幹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規定了實施強制性家庭教育指導。此外,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職責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學校、家庭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離婚不應該拖延。65438年10月20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指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家庭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父母分居、離婚的,除人民法院裁定保護其人身安全或者中止探視的以外,任何壹方不得拒絕或者緩慢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家庭教育絕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在性別、身體狀況等方面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