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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是好事嗎?

庭前會議是件好事。庭前會議是庭審的準備程序,旨在保證法庭集中審理,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保障控辯雙方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不是庭審前的必經程序,而是人民法院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有關人員了解事實和證據,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梳理爭議,進行庭審的準備活動。庭前會議主要解決的是與庭審相關的問題,屬於程序性問題,不是對案件的實體審查,也不是對證據的質證。開會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為庭審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而不是找出控辯雙方在實質性問題上的爭議焦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經濟犯罪等涉及多個罪名、多個事實或多個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事實和證據調查工作量大,需要召開庭前會議對事實和證據爭議進行梳理。通過庭前會議有效區分有爭議和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保證審判更有針對性,大大提高審判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審前會議和審後時間

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庭前會議後的時間長短。只要當事人在通知規定的開庭時間內到達,人民法院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有關人員到庭。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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