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其他糧食企業,除下列項目外,壹律征收增值稅。
(1)軍糧:指憑軍糧券和軍糧供應證按軍糧供應價格供應給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救災食品: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糧票(證)按規定銷售價格供應給有需要的災民的食品。
(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2.對銷售食用植物油的業務,除銷售政府儲備的食用植物油繼續免征增值稅外,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3.對糧油加工業務,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不得免稅。享受免稅的企業要按期申報免稅,違者取消其免稅資格。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糧、救災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和供應數量等相關信息,經國家稅務局核實後予以免稅。
5.對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按照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民營企業滿足第二個條件。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但進項不能抵扣。壹般納稅人銷售糧油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按規定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