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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對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貢獻

洛克的政治理論

生活與作品:約翰·洛克(1632-1704)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現代自由主義的創始人。早期自由主義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的政治著作是關於宗教寬容和政府的。

第壹,自然權利理論

他創造性地運用霍布斯的自然權利理論,將人的自然權利進壹步豐富為財產權、自由權,

生命權還解釋了法治和分權理論,奠定了現代西方自然權利理論的基礎。

1.他的自然權利理論是以自然狀態為基礎的。在這種自然狀態下,人是平等的。

2.他認為,人在進入人類社會之前,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的權利。

3.他用勞動起源理論論證了私有財產的合理性。

他明確指出,政府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財產。

從洛克的自然權利理論中,我們可以看到從古代西方思想中繼承的自由主義的基本要素: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這些價值觀及其制度框架構成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精神。

第二,政府的權力和目的

1.在洛克的社會契約論中,壹個自由人為了執行他個人的判斷,放棄了懲罰違反自然法的行為的權力。這種權力在國家形成了另壹種權力,就是在國家需要他的時候,他用他的權力去執行國家的判決。這樣,在自由人交出權利的同時,在國家或市民社會中形成了立法權和行政權。

2.洛克認為,壹個國家的成員是團結的,通過立法機關團結成壹個有機體。

3.政治社會或全民社會的建立賦予國家對內和對外的政治權力。

因此,洛克認為政治社會的本質是“保護萬物的權利”

三、法治與分權理論

(壹)法治理論

1,洛克的法治理論是與自由聯系在壹起的。通過對自由的界定,他論證了法治的原則,從而為政治制度中的自由提供了保障。

2、他區分了兩種自由,壹種是“自然自由”,不受世界上任何優越權力的約束,也超越人的意誌或立法權,只以自然法為準繩;壹種是“社會中人的自由”,是社會狀態下的壹種自由。他從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下的兩種自由出發,論證了法律的存在和對自由的寬容。

3.洛克視立法權為國家最高權力。同時,他認為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力也需要受到限制。通過對立法權的限制,他提出了立法權的四個原則:目的原則;模式原則;財產原則;歸因原則。

(二)分權理論

為了有效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實現法治原則,洛克提出了三權分立理論。他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他主張立法權和行政權應該分開行使。洛克清理了霍布斯的君主專制理論,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在此基礎上,他以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的形式論證了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賴以建立的自由、法治和分權等基本原則,為西方自由主義傳統的形成做出了巨大貢獻。洛克發展了霍布斯的思想。他認為自然狀態是壹種和平和自由的狀態。洛克思想的貢獻主要是為英國革命辯護,明確提出自然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每個人都有不可剝奪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人權神聖不可侵犯,後來寫進了法國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和聯合國憲章。洛克的另壹個貢獻是提出了分權理論。保護人權取決於法治和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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