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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7條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壹,禁止壹定範圍的血親通婚。

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親”。禁婚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壹是直系血親,即所有直系血親都不允許結婚,沒有世代限制。第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主要指同壹祖先,血親,即自然血親;還包括法律發明的血親,即沒有血緣關系但與法律確認的自然血親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種: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就是說,父親不能娶他的女兒,母親不能嫁給她的兒子做丈夫。爺爺娶不到孫女,奶奶娶不到孫子。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2)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壹個叔叔不能娶哥哥的女兒;姑姑不能嫁給哥哥的兒子;叔叔不能娶姐姐的女兒;月經不能嫁給姐姐的兒子。

虛擬血親是指沒有本類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因為這種血緣關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法律設定的,所以又稱為“準血緣”或“法定血緣”。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虛構血親有兩種:壹種是養父母、養子女,另壹種是養子女、養父母的近親屬;二是實際上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擬結婚的血親是否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由他們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生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近親結婚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與子女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子女。無論擬解除的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來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至於提議的旁系血親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正當理由禁止其結婚,就應解釋為不在被禁止的親屬之列,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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