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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判刑對姐姐考公務員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

會有影響。

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各地各部門要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深入、細致的考察。要選拔政治思想堅定、道德品質好、能力素質強、學習工作表現優異、廉潔自律、模範守法、與招聘崗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考察中,發現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 (壹)不具備報考資格的,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發現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有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資格的。(二)不符合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從事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具體包括: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領導或公眾;貪汙、受賄、行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三)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包括:因觸犯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勞動教養的;被開除黨籍或者團員資格的;接受高等教育期間被學校開除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受到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察看、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職或者辭退未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未滿三年的;隱瞞重要的個人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四)政治道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民服務意識差,以及其他不適合擔任公務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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