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陽性秘密接觸者劉某某在社區接受詢問時,拒不承認去過涉事烤鴨店裕樂軒,拒不提供行程,拒不配合調查。如果不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大數據的監控,估計劉的死鴨子只能嘴硬,但是有了大數據監控,劉因為是秘密接頭人,直接被孤立了。經核酸檢測,發現劉已由密切接觸者變為陽性患者。劉拒不配合壹般只是因為行政處罰措施,但如果傳染給他人,對社會造成實質性影響,那麽他已經是刑事犯罪了。
劉某某面臨的處罰:有期徒刑
劉某某明知自己去過涉及疫情的樂軒烤鴨店卻拒絕接受社區人員的調查,顯然是在明知自己可能患有新冠肺炎後;在拒絕配合的過程中,我感染了我的親戚朋友,兩人都已經是陽性,客觀上造成了感染的風險。主客觀相統壹,警方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他采取了強有力的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劉某感染二人的嚴重社會後果,根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規定,後果嚴重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也意味著,劉某某是有期徒刑處罰,是罪刑相統壹的結果。
對劉刑罰的思考
在新冠肺炎疫情正常化的背景下,我們對疫情防控壹直持謹慎態度。基本上,當公民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們卷入新冠肺炎時,他們必須報告。這是出於對社會和個人安全的考慮。新冠肺炎實際上會導致死亡。劉因為拒絕合作和履行社會責任而受到處罰。通過懲罰他,我們也可以知道新冠肺炎疫情必須如實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