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個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數據:
壹、精神罪犯* * *分為三類:
1,在意識障礙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意識障礙可見於多種精神疾病,如癲癇、某些藥物、病理性醉酒、反應性意識、癔病和某些病理性激情,可能導致患者的違法犯罪行為。
2.在精神缺陷狀態下實施過違法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先天性精神發育遲滯、老年性癡呆、某些階段的腦器質性疾病,都可能導致患者出現危害社會的行為。
3.意識清楚,智力正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精神病患者。部分精神分裂癥患者在意識清楚、智力正常的情況下,仍可能出現幻覺和妄想,特別是言語幻聽和受迫害妄想,支配其做出嚴重危害。躁狂患者雖然有意識,也有智慧,但極度興奮,難以自控,也會做出傷害。
第二,精神分裂癥發病期間,沒有責任。但此病易復發,在緩解期留下不同程度的精神下降,所以緩解期的責任能力要根據其精神狀態來分析。如果仍然存在明顯的精神癥狀和人格缺陷,使其辨認能力不準確,控制能力不完善,就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如果緩解期長,沒有留下精神癥狀,那就是有責任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往往涉及婚姻、合同、遺囑繼承、損失賠償等民事問題。,應根據法律和人道主義原則,結合具體患者的精神狀態、病情發展和預後情況,綜合分析,妥善處理。
在其發病期間,原則上不宜走各種法律程序,應等到緩解期後。如果病程延長,變成慢性,患者意誌意誌下降,脫離實際,喪失理智,生活難以自理。他應該被判定為無行為能力,他的民事法律程序應該由他的監護人代理。精神分裂癥患者在發病期間是不能當證人的。
對已造成刑事案件但因被判定為不負責任而不予處罰的精神分裂癥患者,應給予監護治療,特別是已造成重大惡性案件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往往因病情復發可再次危害社會,應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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