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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交了五險壹金的應屆生嗎?

新生是指在規定學制內按時畢業並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或在規定學制內同年畢業並按學校規定取得畢業證書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壹、應屆畢業生身份的界定

首先需要明確應屆畢業生的定義。壹般來說,應屆畢業生是指畢業當年尚未正式就業,正在找工作的畢業生。這個定義主要關註畢業生的畢業時間和就業狀況,不涉及是否繳納五險壹金。

二、五險壹金的性質

五險壹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總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繳納五險壹金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勞動者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待遇的前提條件。

3.繳納五險壹金對應屆畢業生身份有影響嗎?

從上面的定義和性質來看,繳納五險壹金並不直接影響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因為對應屆畢業生身份的界定主要是根據畢業時間和就業狀況,而不是是否繳納了五險壹金。即使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了五險壹金,只要還沒有被正式錄用(如沒有成為正式職工或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等)),他還能保留應屆畢業生的身份。

但需要註意的是,在某些招聘場景下,用人單位對應屆畢業生的定義可能會有具體的要求或解釋。比如有的單位可能會要求應聘者是當年畢業的畢業生,且未與任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包括未繳納五險壹金)。因此,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需要仔細了解用人單位對應屆畢業生的具體要求,避免誤解或遺漏。

總而言之:

繳納五險壹金並不直接影響應屆畢業生的身份,但是否算作應屆畢業生要看用人單位的要求和具體情況。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應充分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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