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已購買壹樓房屋的業主來說,由於開發商的贈與無效,其對花園的獨占行為構成了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害。其他業主可以對物業行使請求權,要求壹樓業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甚至賠償損失。
2.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上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3、違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違反《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擁有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進行共管。
開發商贈送給壹樓業主幾平米的花園。對於多層建築來說,可以將建築分割成不同的專有部分單獨歸住戶所有,但整個建築是建立在地基上的,建築的各個樓層都離不開地面的支撐。建築所占的土地不可能像房子壹樣實際分割成單戶。
擴展數據:
除非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否則開發商不能再在銷售階段做出贈送花園和綠地的承諾,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不能出現類似條款,否則可能會被小區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起訴。
若相關業主已取得開發商贈送的綠地或花園,除非經業主大會追認或花園土地使用權已獨立分割,花園仍歸業主所有。其他業主使用的,應當提供便利。
小區的露臺等部分,如果算入公攤面積,屬於全體業主。如果開發商擅自處置,屬於無權行為,購房者壹定要慎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