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公司和演員、藝人是演藝經紀法律關系的主體。當他們達成合作時,他們應該簽署壹份正式的合同,以保護雙方的權利。那麽演藝公司簽什麽合同呢?
壹般認為,演藝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是演藝經紀合同,但演藝經紀合同尚未納入合同法規定的15名家合同。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中,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也存在爭議。有兩個主要論點:
1,委托合同
演藝經紀合同的基本內容是經紀公司接受藝人的委托,作為獨家代理人,在合同區域內聯系、安排、管理、策劃旗下藝人的演藝活動。其中藝人為委托人,經紀公司為受托人,雙方形成有償委托合同。
2.混合合同
大多數人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經紀公司與藝人簽訂的綜合性合同,包含委托、居間、懲戒、勞動等多重要素。多數法院也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混合合同。
隨著對演藝經紀合同法律糾紛研究的深入,目前實踐中的觀點大多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壹種涉及委托、居間、懲戒、勞動等多種典型合同屬性的綜合性合同。上述合同屬性相互聯系、相互依存,構成了演藝經紀合同不可分割的壹部分,也體現了演藝經紀合同的特殊屬性。
第二,演藝公司和藝人的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演藝公司與藝人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是混合合同。使用調整規範時,應明確包括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等。).
2、當事人承諾的合法性。
3.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和場次。
4、演出項目的具體內容(包括戲劇節目名稱、演員名單、曲目、演出時長)。
5、績效項目資金(包括收入和支出)。
6.利益分配。
7.各方的具體責任、權利和利益。
8.違約責任。
9.不可抗力的內容和條款。
10,合同糾紛的處理。
11,合同的效力和有效期。
12,合同雙方認為應該寫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