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監察和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
4、負責對全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考核。
5、負責全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事業、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6、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
7.承辦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目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非法占用道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證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現場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遊。
城管的編制並不富裕,也沒有現在這麽大,所以大部分都是從社會上招聘的臨時工和閑散人員,所以人員結構非常復雜混亂。正式員工好多了,大多是從其他機關調過來的。
城管隊伍在很多城市出現惡性循環,市場管理需要大量的人,於是開始聚集大量的社會人員加入,然後開始建設大量的市場來養活這些沒有國家補貼的臨時人員,同時也創造了更多需要新人加入的工作崗位。所以城管的隊伍越來越大,越來越亂。甚至還有城管人員靠市場賺錢。
隨著問題越來越多,國家也開始關註這個問題。然後指定城管協助其他部門管理。但這種“協助”並沒有完全落實,很多城市的城管也被取消了執法資格,沒有“執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