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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政府采購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政府采購程序是指壹個政府采購項目從采購活動開始到結束的完整操作過程。從狹義上講,政府采購程序是指為實現政府采購目標,根據既定政府采購模式的特點,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模式應遵循的步驟。采購機構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府經濟政策的需要,在既定的采購原則下,設定適當的采購目標。采購計劃應明確采購方針、采購目標、采購程序、人員、采購方式、采購規則甚至合同的主要內容。因此,政府采購計劃必須經過仔細和全面的考慮。政府采購計劃確定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所需貨物和服務的相關信息。這些信息主要涉及要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品種和性能。政府壹般通過兩種方式提出其需求:壹種方式是“功能描述”,即政府向供應商詳細說明擬采購的各種商品的功能,要求供應商在建議書中向政府表明其產品或服務滿足這些功能要求的方式;另壹種方式是“設計說明”,即政府在采購前說明如何采購。此外,政府還需要明確說明其購買的產品和服務的總量要求、貨物的交付日期和服務的有效期。這壹步的主要目的是擬定政府采購的總體計劃和對供應商的具體要求。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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