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師有權檢查學生是否帶手機到學校,但老師要註意方式方法。翻書包是對公民隱私的侵犯。
2.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文條款提及隱私二字。根據我國國情和國外相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為侵犯隱私:包括“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和“私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並公之於眾”,與老師壹起閱讀書包情節中等。但由於沒有明文規定,無法作出有效判決。
學校無權亂翻學生的東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除公安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因法定事由可以搜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搜查。老師在學校翻學生的東西,壹定要先征求學生的個人意見,否則就是侵犯他的人身權利。除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本人許可,不得搜查他人的私人財產。如果書包裏有涉及個人隱私的物品,性質可能更嚴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確需搜查學生書包等個人財物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實施。國家法律明文規定,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搜查、沒收公民的私人物品,違反法律是違法的。學生認為學校或者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投訴。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