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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三種抗辯權是什麽?

履行合同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不按合同履行將構成違約。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間有抗辯權,行使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我整理壹下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三種類型是什麽?

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抗辯權不安的,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合同抗辯權的限制

1.抗辯權的同時履行只能發生在同時支付的雙邊合同中。

雙方承擔的款項應同時提出並相互交換。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買方的付款和賣方的產權轉移應同時進行。在對方未付款之前,壹方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抗辯權,拒絕向對方付款。當對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時,也可以主張對合同履行不當的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先付義務的雙務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合同壹方有先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權拒絕其要求。如果第壹履約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履行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這就是第二履約方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如果先履行義務的壹方在履行義務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者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明顯惡化,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3.先訴抗辯權適用於保證人對承擔壹般保證責任的主債權人的抗辯。

在主債權人未能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且未發生效力之前,保證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有三種抗辯權,即同時抗辯權、先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在特殊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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