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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三包無協議如何處理消費糾紛

法律分析:如果沒有“三包規定”,不代表交易時雙方沒有三包約定;如果交易時雙方沒有三包協議,不代表沒有法律。“三包”對應的無非是“退貨”——合同持有人的“解除合同”、“修理”、“更換”、“賠償損失”等救濟方式。就《合同法》而言,買賣交易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合同有法定的解除原因、可變更可撤銷原因、自始無效原因、違約損害賠償救濟。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民法通則》的侵權行為而言,它還對應著可撤銷和可變更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消費糾紛都必須由三包規定或合同約定來處理,也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需要且可以與“三包規定”相對應。三包不等於法律,法律不等於三包。

2.面對簡單的消費糾紛甚至合同糾紛,除了《合同法》第127條,行政執法部門絕不會有權力先判決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再以本判決確定的義務為標準,以判決生效的時間為參照,認定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事實,最後依據法律的這壹條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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