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面對簡單的消費糾紛甚至合同糾紛,除了《合同法》第127條,行政執法部門絕不會有權力先判決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再以本判決確定的義務為標準,以判決生效的時間為參照,認定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事實,最後依據法律的這壹條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七)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八)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