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幹涉另壹方。
2.夫妻雙方在撫養子女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撫養和教育孩子是夫妻雙方平等的義務和責任。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夫妻雙方承擔同等的經濟賠償責任。同樣,撫養子女是夫妻雙方平等的權利,任何壹方都不能拒絕對方行使權利。即使夫妻離婚,這種義務和權利也不能改變。
3.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有人說,我國婚姻法的壹個基本原則是,每個公民都必須遵守,夫妻雙方在家庭中應平等承擔這壹義務。如果違反了這壹法定義務,夫妻雙方應平等承擔法律責任。
4.夫妻雙方都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夫妻是同生共死的伴侶,精神上要互相安慰,經濟上要互相幫助。無論夫妻壹方是因為生活困難需要贍養,另壹方都要盡贍養義務。
5.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任何壹方擅自處分都沒有法律效力。
6.夫妻對夫妻債務負有同等清償義務。夫妻債務是指夫妻壹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所欠的債務,如雙方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
7.夫妻雙方都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夫妻壹方死亡後,未亡配偶有權繼承死者遺產,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任何人無權幹涉或者處分繼承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