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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規定

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壹般以合同約定為準。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那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違約責任有多種表現形式,但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違約責任。而且,如果合同相對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承擔違約責任的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有哪些?

(1)拒絕執行。合同當事人的拒絕,也稱違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也稱部分履行,是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其余部分不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是指當事人履行義務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在不定期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時間內履行的,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已履行的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對於質量缺陷,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的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履行義務。

三。合同履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準備民事訴訟。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證據。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席和參加訴訟活動。

4.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或者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交上訴狀。

如果合同合法有效,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除非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無故不履行合同義務,但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很可能面臨被起訴的結果。如果對方勝訴後不承擔違約責任,則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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