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這些信息,屬於公司對員工是否具備就業資格或就業條件的篩選和審查。勞動者當然應該如實填寫,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當然,誠實也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之壹。公司上述聲明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上述約定執行。
補充回答:
總結壹下妳的問題:離職是妳自己的意願,妳的核心問題應該是,如果妳主動向公司索賠,能否實現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對嗎?
這個問題我給妳以下回答:
壹是勞動合同未被仲裁機構、司法機關的裁定、判決確認無效的,為有效合同;
第二,在無效勞動合同的實踐中,公司員工登記表中的信息僅針對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發現不稱職的員工,員工在招聘過程中提供了虛假信息,公司可以以此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妳不能勝任工作,就不能直接適用員工登記表中的告知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勞動合同法》對無效勞動合同有明文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欺詐行為必然導致用人單位對雙方是否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即是否錄用該員工做出錯誤決定。如果員工有欺詐行為,用人單位做出錯誤的簽約舉動,如果員工不稱職,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借口,通過仲裁或法院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但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妳不是無能,而是要主動辭職。妳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裁決或判決作出前仍然合法有效。
最後,在妳和公司的勞資糾紛中,誰先主動維權,誰就主動。因此,建議您采取積極措施,主動申請仲裁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經濟補償金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如果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但顯然不需要仲裁提前確認,那應該是有效協議,仲裁委可能會持有公司否認的意識傾向,對妳有利。